法律分析:1、與該機構協商退款,雙方做出各自的讓步減少訴訟帶來的時間還金錢成本上的消耗。
2、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表明該機構違約帶來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該機構退還費用,并且可以要求其賠償一些違約金。
“課程開始后一律不予退費”“合同簽訂后不允許退費”等條款為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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