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
3、非法占地行為
4、非法批地行為
5、侵占、挪用征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6、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8、非法批準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9、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10、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11、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行為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
14、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6、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行為
17、侵占、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8、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三、怎樣減輕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
1、怎樣減輕處罰
因違法占地而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若想減輕處罰,需立即退還非法所占地,若已經對土地造成傷害,需得立即恢復土地原狀,避免相關部門加重行政處罰,具體的情況,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核定。
2、相關法律法規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1)對于未經批準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在限期內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建設,要求恢復土地原狀,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2)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組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若有構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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