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治安大隊是屬于治安警察,廣義上是維護社會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警察。狹義上指的是是管理查處治安案件/事件的警察。一般所指的都是狹義的治安警察。在公安部設立治安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設立治安管理總隊,各市設立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各公安分局設立治安管理大隊,在派出所有治安民警負責治安管理。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
二、掌握、分析全縣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訂預防、查處的對策;
三、負責查處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妥善處置重大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四、搞好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群體、集會游行示威等治安管理,查禁社會丑惡現象,救助群眾危難,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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