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經判刑定罪的案子是有可能翻案的。我國刑事審判采用二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后,判決即為生效。被告人根據終審判決執行相應的刑罰。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同時也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以后,會進行提審、指令再審等,也就說已經判刑定罪的案件還是有可能改判翻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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