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行阻擾。詢問或者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3、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聽證、申請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4、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5、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6、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7、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9、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警告可由辦案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上罰款、治安拘留由縣級公安局作出,當事人應當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11、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可依照《警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留置”、“傳喚”措施,但“留置”最長不行超過48小時,“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
12、對因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和損害,可以由公安機關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對群體性的治安事件,公安機關可以實施現場管制,對參與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
14、在處理治安災害事故時,公安機關可以優先使用交通工具,或進入有關場所,封閉道路。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就是行政部門給的判決,一般在判決時就需要當事人在場,如果沒有在場而給的處罰就需要以送達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不同的情形所給予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履行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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