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
1、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應適用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對于規定的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例如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進行轉讓的、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的、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等,不得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有關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的抗辯權的規定,即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可以對原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3、債務受讓人抗辯權規定,對于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也同樣適用。債務的受讓人因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所以債權債務轉讓人的一切權利也一并轉移于受讓人,轉讓人的抗辯權自然也轉移于受讓人。
一、股東債權轉讓后的訴訟主體是誰?
股東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了,訴訟主體是原來的債務人和受讓人。在債權讓與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是債權讓與成立的關鍵。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引起訴訟,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當的訴訟主體。
1、債權讓與
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就債權讓與的性質而言,其實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表現。這就要求處分人(債權人)必須享有處分權。
2、債務承擔
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稱為債務承擔。該第三人叫作承擔人。就債務承擔的性質,其實質則是債務人轉嫁其義務的表現。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所謂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權利義務的行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
二、合同變更類型有幾種
合同變更的類型有以下三種:
首先,關于合同的概括承受,這是指合同的轉讓人經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的轉移給受讓人,如果原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合同的受讓人和合同的其他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轉讓過程中,受讓人或合同的其他方當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即在合同承受的情況下,適用的是仲裁條款“自動轉移原則”。這在國內外的實踐中不存在大的爭議。
第二,合同的債務承擔即只做債務的轉讓,債務人轉讓債務需要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的仲裁條款對受讓人和債權人應當具有約束力,除非受讓人或者債權人有明確的相反的意思表示。
這與合同概括承受的情形類似。
第三,債權讓與時仲裁條款的效力,這一點上分歧較大。因為轉讓人將其債權讓于受讓人,不需要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即債務人)的同意,所以,大多數國家否定了仲裁條款對受讓人和債務人的效力。但是,近來也有國家承認在債權讓與時,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受讓人和債務人即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同樣有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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