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不進行婚檢是可以結婚的。因為對結婚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只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相應部分。其中并沒有對婚檢做強制性規定,但是有些地方對婚檢是有地方性規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前提前詢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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