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不算不禮讓行人:
1、行人闖紅燈屬于交通違法行為。斑馬線上行人雖享有優先路權,但并不代表不需要任何規則約束。行人自覺走人行橫道并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這不僅是遵守法律規定,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負責之舉;
2、當駕駛員駕車途經十字路口時,前方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正在闖紅燈通行,此時駕駛員有兩種選擇,一是繼續行駛,鳴笛警示,迫使行人停下來;二是停車讓行,讓行人先通行。兩種選擇不同的后果是,如繼續行駛,就可能發生險情甚至導致事故發生。如停車讓行,雖然會使自己及后方車輛通行暫緩和失序,但行人卻可安全通過。如駕駛員繼續行駛,一旦發生事故,必定要承擔一定責任;
3、對于路段或路口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行人闖紅燈橫過馬路,而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未停車避讓的不屬于不禮讓斑馬線的交通違法行為。
主動讓行標志分以下三種:
1、減速讓行: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干道車輛優先的前提下,認為安全時方可續行,一般,減速讓行設于視線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
2、停車讓行:是交通禁令標志的一種,八角形中間加“?!?,含義是在交叉口在停車線停車觀望再行駛,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_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一般,停車讓行在與交通流量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以及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會設置;
3、會車讓行:表示車輛會車時,應停車讓對方車先行,標志為圓形白底紅圈紅黑兩種箭頭。會車讓行主要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設置。
人行道禮讓行人的界定標準如下:
1、機動車行駛到人行橫道的,應當減速行駛,如果遇到行人正在人行道上面進行通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讓行人通過人行道;
2、機動車駕駛人在沒有交通信號道路上行駛的,遇到行人在過馬路時,應當進行避讓,讓行人先行過去。
機動車未禮讓行人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罰款并記3分;
2、機動車經過沒有信號燈的路口沒禮讓行人的,處以罰款并記3分;
3、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處以罰款并記3分。
綜上所述,行人闖紅燈雖然違反規定,但只要發現斑馬線上有人通行,駕駛員就應該停車讓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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