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需要登記,質押登記后,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動產質押,原則上不需要登記,只需簽訂質押合同,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質權即設立。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特殊動產抵押權什么時候設立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二、什么是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協議,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起,質押合同一同發生法律效力。
三、質押和抵押權的優先順序
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優先順序確定情況如下:
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2、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
3、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