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妥善保存;2、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其檔案等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有關待遇停止發給;3、失業人員未就業期間中斷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再補繳。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又未重新就業,本人自愿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繼續繳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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