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證辦理條件有:屬于國內非深市戶籍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深圳辦理居住登記滿十二個月;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一、居住登記卡與居住證的區別
居住登記卡與居住證的區別主要是申請條件不同:居住登記卡主要是不符合當地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人員的一種登記證明,居住證是在當地居住6個月以上,同時有合法穩定就業、有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即可申請的居住證明。居住登記卡是證明在北京居住滿6個月的憑證,滿6個月才可以辦理居住證。所以如果您沒有其它憑證下,先申領登記卡是必須的一步。
二、辦理暫住證都需要哪些手續
公民需要在現居住地居住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居住證。辦理時需提供相關的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三、辦居住證需要什么證件
一、申請人以《暫住證》或《居住登記卡》作為居住時間證明的辦理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暫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三)申請人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二、申請人以納稅憑證或社保憑證作為居住時間證明的辦理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在所在地連續繳納6個月納稅憑證或社保憑證。
(三)現住所地址住所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第十九條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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