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部門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案件進行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配合整頓市場秩序。治安類刑事案件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人民檢察院可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對重大犯罪案件需由檢察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部門對規定可以進行管轄的案件,主要分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等類型。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治安部門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治安類刑事案件是有很多種的,主要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如。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治安管轄的范圍及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中治安管轄的范圍涵蓋了一系列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搶劫、故意傷害、詐騙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治安管轄的范圍主要由地域和性質來確定。地域上,治安管轄一般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根據案發地的行政區劃進行管轄。而性質上,治安管轄主要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關,一般來說,輕微的治安問題由派出所處理,而嚴重的治安問題則由公安局或檢察院介入調查和起訴。此外,相關法律還規定了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等程序,并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結語
治安管理部門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類型案件進行管轄,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刑事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治安類刑事案件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人民檢察院可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非法行為,公安機關管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犯罪案件可直接受理。治安管轄范圍由地域和犯罪行為性質確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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