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登記?誰負責登記呢?《條例》規定,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
(一)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二)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
(三)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旅館業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四)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
(五)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六)受他人委托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居住登記怎么辦理?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以及為員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七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二)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旅館業單位以及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三)上述規定情形以外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對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申報其居住登記信息;
(四)非深戶籍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做好居住登記工作。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需要什么條件?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兩個合法穩定”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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