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形式包括:
一、合同承受。所謂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移轉給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系。
二、企業合并。所謂企業合并,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并后,因合并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企業承擔。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系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并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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