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未設立質押登記的股權質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沒有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股權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未經登記的質押合同,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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