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一、開居住證明都需要什么證件
我國法律規定,居民如果申領居住證,應該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如果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但是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二、暫住證有沒有時間限制?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如過期應當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原暫住證、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暫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審核一致后申領新證。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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