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證辦理流程:
一、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二、受理點進行初步核對;
三、打印居住證申請表;
四、交申領人簽名確認;
五、出具受理回執。
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即可申請辦理:
一、同時符合合法穩定居所和合法穩定職業兩個條件::
1.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2.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辦理了居住登記。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1.高層次專業人才。我市高層次人才資質過期后,仍可以此條件辦理或簽注居住證;
2.海外高層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4.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此種情況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認證學歷后再申請辦理居住證);
5.具有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高級工及以上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高級技師四類。特別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級或在我市進行過技能測試,但持有是外市或國家頒布的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目前還不能以"引進人才”為條件辦理或簽注居住證。
三、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等學歷(職業) 教育,且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在特區辦理了居住登記。
所需材料:
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或以納稅憑證或社保憑證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證作為居住時間證明。
(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
網上辦理流程:
(一)個人申辦居住證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深圳市公安局門戶網站、微信(“深圳公安”微信公眾號、“粵省事”微信小程序)、i深圳APP、市政務服務一體機等網上辦理入口注冊賬號并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完備并通過系統初核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流程開始。
3.審核: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公安機關根據反饋的核實結果秒批審核。
4.審批:公安審核結果即為最終審查結果。
5.辦結。審核通過的居住證系統2個工作日簽發居住證電子證照,業務辦結。
6.送達。制證中心將制好的證件8個工作日內送至居住證窗口或郵局。申領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受理時確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證,或由其選定的同城快遞上門發證(收件人憑預留手機接收的取件碼領證)。
(二)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流程
目前該代辦途徑暫停服務,請有需要的申請人通過個人途徑自行申請。
(三)特別提醒:以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申請的,需要先在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的網站進行學歷認證,認證通過方可以此條件通過網上、受理點渠道申領及簽注居住證。 收起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提交申請。
2.受理: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
3.審核: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公安機關根據反饋的核實結果秒批審核。
4.審批:公安審核結果即為最終審查結果。
5.辦結。審核通過的居住證系統2個工作日簽發居住證電子證照,業務辦結。
6.送達。制證中心將制好的證件,8個工作日內送至居住證窗口或郵局。申領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受理時確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證或由其選定的同城快遞上門發證(收件人憑預留手機接收的取件碼領證)。
(二)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流程
目前該代辦途徑暫停服務,請有需要的申請人通過個人途徑自行申請。
(三)特別提醒:以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申請的,需要先在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的網站進行學歷認證,認證通過方可以此條件通過網上、受理點渠道申領及簽注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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