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的地區高鐵保護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城市市區的,10米以內是屬于拆遷范圍,如果是郊區的,12米范圍內是拆遷的范圍。
法律依據: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不少于10米(三) 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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