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也就是勞動者在未經過用人單位批準或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離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自離的情況其實都是屬于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就需要自離的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要是因為用人單位故意刁難,在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或者單位內部的要求申請離職之后,而置之不理或者久拖不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自然可以自離,因此給單位造成了任何損失的,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試用期內,單位對員工的管理要求也不會那么嚴格,這期間出現自離的情況相對要多一些。甚至有些人工作了幾天,覺得不太適合自己,干脆就直接不來上班了,連招呼都不給單位打一個。而在試用期內自離也是可能出現嚴重后果的,究竟這些后果如何,各位不妨跟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來看,一般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至少需要提前3天的時間來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規定操作,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主要是在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自離的勞動者作出賠償,實際表現為扣減一定數額的工資報酬。不過要是單位以此為借口不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話,那么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你不愿意去補辦離職手續,就要做好被扣減工資的準備,建議以后盡量按照流程辦理手續后再離開。
當然,現在勞動者離職往往都是需要原單位給開具離職證明,這樣再找下一個工作的時候,也是有幫助的。但在試用期自離的情況下,對單位來講可能會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這個時候單位可能不愿意給自離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就算開具了,其中的內容可能對勞動者來講也是不太利的。
一、員工試用期辭職合同可以解除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于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二、試用期離職不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你開具離職證明,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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