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薪資支付暫行規章的要求,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薪資,所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試用期的薪資。
并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章,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法律依據:
《薪資支付暫行規章》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薪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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