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新交規紅燈停在斑馬線的情形,是需要分情況進行分析的,對于黃燈轉紅燈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過了斑馬線才停,是不算闖紅燈的,不屬于交通違章行為的。對于在紅燈時,過了停止線,停在了斑馬線的情形,是違反交通法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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