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嬰兒一般判給女方。哺乳期內的嬰兒,為保證其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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