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除非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解除時應一次性付清工資。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員工,都享有勞動者保護的權益。
法律分析
可以,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的。應當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試用期被辭退后,應該馬上結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形的時候,無論是正式入職的員工還是試用期的員工,都是可以適用相關的勞動者保護的法規的。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非勞動者存在特定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有解除,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根據相關法規,試用期被辭退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立即結清工資。在工作生活中,我們應當了解并合理運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自身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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