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占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占地的主體是違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占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作為一個農民來說,只要是種糧食和生產生活需求相關的占地都叫合法,如果拋棄土地不管,也不讓別人種,讓它荒廢,這就叫違法占地。農民天生,從原始社會開始占地,以土地相依為命,沒有農民占地就沒有糧食,蔬菜,瓜果,人類就不能生活,是農民什么樣的占地都合法,不是農民占地的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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