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股權質押手續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如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定質權,必須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應向質權人轉移股東出資證明書的占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公司法中有關不得轉讓股份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質押。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對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都是通過證券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認購和交易,投資者的認購和交易情況均記載于兩個交易所的計算機網絡帳戶上,投資者并不實際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占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并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于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于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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