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單位需要審核哪些信息
以下信息,是屬于用人單位必須了解核實的員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單位應當在避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對員工進行入職審查:1、身份、學歷、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2、是否有潛在疾病、殘疾等;3、是否達到16周歲;4、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仍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5、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有未到期的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該內容由 李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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