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則上錄取了就得去,不會退檔,否則到其它地方沒有學籍。
法律依據: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二)未按規定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四)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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