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款不需要繳納 消費稅 。 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商品或勞務的 銷售合同 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一項負債。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計稅兩種辦法。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方法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方法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銷售量。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買方收取的 增值稅 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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