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條例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宣告破產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清算后有剩余財產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最后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余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余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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