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檢察機關就是法律監督機關,有權監督公安機關辦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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