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和解的含義以及作用如下:1、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_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2、作用為減少司法成本、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釋義引用統計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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