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是借車給他人的人無責的,除非借給的人無駕駛資質,一般對于電動車并無法定的駕駛資質要求,除非一些特殊的,比如未成年人。如果是借給這些人的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將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確定為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出借的車輛發生事故,如果不能證明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車主就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條 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第五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時,或者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須經主管機關批準,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時速行駛。
第六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交通標志的規定。
第七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八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右側或中間的車道上行駛,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越前車時,可以變換到左側的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后,應當駛回原車道。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后再變更車道。
第九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和穿越中央分隔帶,不準進行試車和駕駛教練,不準在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十條 車輛行駛中,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車輛修復后需重新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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