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國家、省、市重點稅源企業,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約為20%,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次。對于非重點稅源企業,采用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于非企業納稅人,主要采用非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對于納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單的企業,應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率。3年內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納入隨機抽查范圍。2、企業列支的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種手續費的發票,必須列為重點檢查必要的發票。此類發票應逐一檢查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等非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等問題。
1、《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2、《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3、《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四條 稽查局在所屬稅務局領導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稽查業務進行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對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和協調。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加強聯系和協作,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共享,對同一被查對象盡量實施聯合檢查,并分別作出處理決定;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榫衷O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第六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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