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在國家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都可以并且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和正式的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試用期也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試用期是有法律規定的,三年以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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