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產程序中止,并未終結破產程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于破產程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系,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梢灶A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序,那么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
基于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后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于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條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一、申請和解的程序
一般先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議草案,然后由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再經法院認可或批準后生效執行。
和解申請
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破產案件受理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權人沒有和解申請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該裁定準許和解,予以公告。
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是債務人提出草案,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人民法院認可的關于清產債務的協議。
和解的終結
1、正常終結:債務人執行和解協議,和解程序終結。
2、非正常終結: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中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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