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 工資 ,且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 。 《 勞動合同法 》第69條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 試用期 。 《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范,第68條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作為“小時工”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建立和確定雙方之間的 勞動關系 。而與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單位則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 勞動合同 。 綜上所述,每小時工作實際上是法律的兼職工作。 兼職就業是指以小時支付的就業形式,同一雇主在一周內的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到5小時,累計工作時間少于每周30小時。 如果同一雇主的平均日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或一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30小時,則視為全職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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