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十一條,對贈與合同的概念、贈與合同的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違約責任等作了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合同。我們可以從贈與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內涵:
1.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雖為單務、無償合同,也需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于某種考慮而不愿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合同即不成立。
2.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內容的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的合同。這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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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所謂“無償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為給付,另一方不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主要區別。
4.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債務,另一方不負債務,或者雖負有債務,但無對價關系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其間的義務并不是相互對應的,因此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
5.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與贈與合同自何時成立直接相關。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國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規定,我國法學界也有不同認識。所謂“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當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所謂“諾成合同”,又稱“非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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