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電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交通肇事,應該由交警來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以確認雙方的責任,
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劃分責任根據以下條例來進行劃分: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事故責任的劃分:
事故責任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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