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企業出現了《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后會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再次,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以及法院批準后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最后,《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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