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車站扒竊手機的,要依據扒竊手機的價值進行量刑,數額達到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判定扒竊犯罪如何考慮情節
扒竊行為入罪,應充分考慮行為情節,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適用刑法第13條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理由有三:
1、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行為應與其所受刑罰相一致。如犯罪行為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且屬臨時起意,不是以數額較大財物為目標等情形的,應充分考慮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
2、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考慮犯罪情節,有扒竊行為即追究刑事責任,則會導致隨意擴大“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范圍,人為地將一些不應受到刑罰懲處的行為納入犯罪行列,出現扒竊案件比普通盜竊行為更普遍現象,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3、符合刑法總則、分則的統一性。刑法總則統率、指導分則,在適用刑法分則認定犯罪時,應充分考慮刑法總則的普遍性、原則性規定。所以,在認定扒竊行為時,應充分考慮刑法總則相關的原則性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