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全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于國家機關的組成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四)負責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管理權限,綜合管理公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機構。
(五)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爭議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
(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安置,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九)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及事業單位職位管理和公務員、職員、雇員管理;綜合管理政府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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