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2、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5、清算人中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到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準登記或者幫準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經登記機關登出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一、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的流程
1、通常作為法人代表必須去你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工作人員會告知你如何領取并填寫《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各一式兩份、《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納稅清算申請表》要填最近三個整年度的納稅額)
2、必須提供持清稅報告、《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注銷企業提供的稅務登記(正、副本)、代碼章、發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發票(帶齊退票及最后一張已開發票記賬聯)、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撤銷企業決定書、公章到地稅注銷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3、最后你才等待地稅通知領取注銷地稅登記通知單。(在未領到注銷通知前務必按期申報納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
4、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5、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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