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運輸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各是什么
1、托運人的權利
(1)請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發送貨物至目的地。
(2)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
2、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辦理貨運,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質量、數量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2)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4)貨運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5)向承運人支付運雜費。
3、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
4、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托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二、損失貨物的價值確定
在當事人未約定保價條款、或者保價條款被排除適用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約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則需要按照貨物的實際市場價值決定承運人的賠償數額負擔。實踐中,由于雙方對貨物的品種各執一次,例如托運人在貨單中填寫的是“服裝”,而承運人在交運時服裝是“報喜鳥”高端品牌,這兩種貨物價值相差比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對其交運的貨物內容、貨物運輸實際遭受的損害及其價值減損數額,舉證責任仍然在托運人一方。而且,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要求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數量等必要情況,而雙方就貨物種類產生的原因大部分還在于托運人沒有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因此舉證責任理應由托運人承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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