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破產后,所欠款項按照規定進行清算。難以區分自然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資產的,實踐中要求自然人僅就這一財產范圍內由自然人承擔連帶責任。破產的基本流程有以下七步: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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