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如果股東間沒有約定,那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而不是按照認繳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東對利潤分配有其他約定,例如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而按照認繳出資比例或直接約定各股東獲得利潤的比例,而不考慮出資比例問題,都是可以的,只要股東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甚至可以約定某股東放棄分配利潤的權利,但是不能約定某股東不承擔股東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一、行賄的情形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相關信息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正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現象需要得到遏制,才能凈化社會環境,保證職能、效益、管理合理支配。行賄和受賄是相互存在的,有行賄人就會有受賄人,兩者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并上交行賄款和處罰金。行賄的違法行為給社會到來嚴重的危害和負面的影響,若發現可以及時舉報。
二、公司贈送股份分紅算行賄嗎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收受干股問題
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行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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