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立案標準是有明確的證據顯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一起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他們將面臨的刑罰是需要把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交還國家,同時還會以貪污罪判刑,判刑的輕重是其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金額的大小而定。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為是否明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內外勾結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犯罪范疇,內外勾結的行為認定也就必須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斷對內外勾結認定至關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無往往取決于行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進行了意思聯絡,具體到征地補償中,即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是否明知。如明知,則進人共同犯罪的判斷領域;不明知,則不存在共犯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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