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后者的對象有三類(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之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只要有“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已經違法,就構成職務侵占罪;無需“拒不退還或交出”為必要條件。而后者根據具體對象分析,對于保管物,行為人的占有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占有遺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規定上交,其占有行為則具備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只有在財物真正的所有權人索要時,行為人“拒不退還或交出”,才能構成侵占罪。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替他人保管財物的人、撿到遺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處理程序不同。前者屬于公訴案件,而后者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職務侵占罪其實與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占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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