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會屬于女方個人所有。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都應當返還。,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一般女方不會主動返還的,彩禮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給女方的,原則上來說,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返不返還在于女方自己的態度。但《民法典》對可以要回彩禮的適用情形是作出了規定的,主要是:,(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贈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