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丟失勞動合同后仍可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工作內容、工作標識、公司制度依據、交流記錄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后需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丟了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語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丟失的情況下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包括工作內容的證據、工作相關標識、公司制度依據、與公司交流的資料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無論是勞動關系爭議還是其他勞動爭議,都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事人一方主張權利、請求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時,仲裁時效期間會中斷,而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申請仲裁時,仲裁時效會中止。對于因拖欠勞動報酬引發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限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后需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動爭議的處理】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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