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財物的所有權屬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僅指本單位具有所有權的財物;另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還應包括由本單位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財物。
一、怎么區分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
(一)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二)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兩者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
(四)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二、最高院關于職務侵占司法解釋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職務侵占罪客觀要件: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必須有侵占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4]。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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